北京班车租赁管理的调整范围得以明确
《指导意见》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,采纳了相关建议意见,将文件的适用范围限定为“小微型班车租赁”。小微型北京班车租赁与大中型班车租赁、货车租赁,在客户群体、经营特点、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,在管理方式上也必然存在极大的差异。小微型班车租赁多是满足用户个性化出行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;而大中型班车租赁则是为了满足单位集体活动需要,货车租赁则是为了满足单位生产需要。大中型班车租赁和货车租赁并不普遍,当前北京班车租赁市场以小微型班车租赁为主,亟需规范的也是小微型班车租赁。各地出台的涉及班车租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、地方政府规章,也多规定适用范围为小型客车。
至于大中型北京班车租赁和货车租赁,如果能够守住“不提供驾驶劳务”的界线,并不一定需要行政干预。如果在大中型班车租赁和货车租赁的同时提供了驾驶劳务,那就涉嫌从事北京班车租赁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了。
至于大中型北京班车租赁和货车租赁,如果能够守住“不提供驾驶劳务”的界线,并不一定需要行政干预。如果在大中型班车租赁和货车租赁的同时提供了驾驶劳务,那就涉嫌从事北京班车租赁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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